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与其他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若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申报时系统默认享受小微优惠),但不得叠加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影响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