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如何归集、计算?哪些研发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按上述规定设置、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管理费用——研发费”借方发生额,除五级子科目为“其他”外,一般情况下可归集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即根据研发费五级子科目按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归集后,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但下列情况除外: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不得填入《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加计扣除。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