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资料骗享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不可取!

一、知识产权造假篇:买来的“创新”
买来的“创新”有风险,专利与主营业务不相关,不可以申请认定高新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这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研发费用造假篇:万能的广告费
把投放的广告费包装成“产品测试费”,反正也是为了宣传产品,有相关性。
广告费不是“万金油”!广告费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不可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部分“认定条件第(六)条明确研发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2)直接投入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5)装备调试费
(6)无形资产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8)如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20%)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中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三、人员比例造假篇:临时“科研人员”
临时“科研人员”要不得,研发人员要实际参与研发活动伪造科研人员信息不可取!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部分“认定条件第(五)条规定: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四、错误填报收入篇:神奇的收入“调整术”
收入“调整”藏隐患,应正确 计 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人为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调低总收入不可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部分“认定条件第(四)条规定: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五、中介包装篇:一条龙服务
“包过”中分不靠谱!申请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合规,弄虚作假有风险!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六、骗亨税收优惠行为后果很严重:
1、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追缴已享受税收优惠并加收滞纳金。
3、被认定为偷税的,将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符合条件的将调整纳税信用等级,还可能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